刀把形房址只在2号山梁上发现一座,由近方形主室和窄长的通道组成,通道位于主室前壁东侧。主室为窑洞式建筑,边长约2.5—3米,面积约8平方米。室内地面以大型石片铺砌,地面正中石板上凿有一处圆形的洞,直径22、深23厘米,口大底尖,可能是储存火种罐或尖底器的坑洞。这种房址面积较小,与附近的另一座大型房址似为一组,可能是该大型房屋的附属储藏室或厨房。
有些房屋后室的后壁正中或一角掏有一处小型的洞室,高于后室地面约20—70厘米,类似于小侧室或大壁龛,多为穹隆顶,少数为拱形顶,面积多在2—4平方米之间,地面上有灰烬或烧火痕迹,应当是储藏室或厨房,其中一处储藏室的墙角发现有壁灯遗迹。
48座房址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组群关系,如3号山梁的F3和F6,二者朝向同一个方向,门前原有土坯铺设的道路相连,F6门外的斜坡和土踏步拐向F3方向,而且2座房址门外有一处共用的院落(坪),院落地面为大面积的踩踏面。这表明F3和F6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房屋主人亦应存在着亲密的血缘或社会关系。
3号山梁的2座房址内发现有被肢解的人骨,经鉴定均为青壮年男性,可能是被处死的战俘或是该部族内部违规之人。
发掘表明,许多大型窑洞四壁有石块或土坯加固的痕迹,这可能是由于窑洞建筑多掏在生土之中,穹隆形土屋顶极易形成坍塌和裂缝等不安全事件,迫使原始先民们采取的加固保护措施。有些房址的原始地面之上有稍晚的地层堆积、地面和灶坑等遗存,应是该房屋被加固或废弃后二次利用的结果。
发掘的13座灰坑多位于房址内或在房址附近,多为筒状灰坑,少数形制不规则,有的灰坑壁上保留有清晰的工具痕。
3号山梁东侧发现一座陶窑很值得注意,它由窑室、窑门和操作坑3部分组成。窑室平面为圆形,底部直径约2.5米,穹隆顶已坍塌,复原高度约2米;窑室外有一较窄的窑门,宽0.55—0.72米,其底部与窑室的底部在同一平面上;窑门外为一竖穴土坑,类似于操作间,长0.7、宽1.35、深0.85米。窑室和窑门的底部和壁面均有厚达30厘米的红烧土,操作间底部有大块的木炭,并出土2件可以修复的陶器,时代约为庙二至龙山早期,未发现更晚的遗物,故而可以初步断定这一遗迹的时代为庙二至龙山早期。
本次发掘出土的器物有陶器、石器和骨器3种。陶器以夹砂陶为最多,泥质陶也占相当大的比例;陶色以灰陶为主,褐陶次之,另有少量黑皮陶和红陶;纹饰以粗绳纹和篮纹为主,篮纹多为横篮纹或向右下方倾斜,附加堆纹比较常见,另有少量压印方格纹、蓖点纹、划纹以及黑色彩陶等;常见器类有缸、瓮、尖底瓶、喇叭口折肩瓶、鼓腹罐、高领罐、盆、平底碗、单耳杯和牛角形陶响器等,几乎不见三足器。石器以磨制为主,也有极少量的压剥细石器,磨制石器主要器类有石斧、石刀、石凿、石锛和石纺轮等;细石器有石刀和石镞。骨器有骨锥、骨笄和骨匕等。陶器与绥德小官道庙二至龙山早期遗址出土的器物比较相似,与内蒙中南部园子沟遗址的器物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的区别。由于发掘工作刚刚结束,器物修复和资料整理尚未正式开展,所以目前只能初步断定,后寨子峁遗址的时代约为庙底沟二期至龙山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