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演变里,身体被认知却少之又少。封建王室统治时期,个体身体往往被忽略不计,群体的身体只是在改朝换代的过程中成为被利用的工具,根本没有个体的身体观,群体的身体只是皇帝的子民的体现,生杀大权完全掌握在皇帝的手中。近代的中国,仁人志士往往仅凭一腔热血去和封建帝制作搏击。1910年代后半期的学生运动在身体的展演上,更是显得激进和坦白,操控自己的身体成为公众注意的焦点,从而形成一个改造既有体制和空间的力量,在当时得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空前开发[1]。现代中国身体观随着社会开放度的加大有了些许萌芽,对个体的身体产生了有限度的理解。
反观中国的文明史,三纲五常对中国人的身体控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个体的身体除了法律的约束之外,道德伦常的约束更是根深蒂固。孝道在中国人的伦常里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个个体的身体如果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那将是大逆不道、千夫所指,甚至法律所不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动物在抚养好下一代后,往往各奔东西,甚至“老死不相往来”,自然规律对生老病死进行优胜劣汰和适者生存,成年的动物只对下一代负责,如此循环下去,种族基因也得以顺利的繁衍下去。而人类的文明却是以人道主义得以发展壮大,以“反动物学”的特点繁衍下去。在中国,集体主义大行其道,个体的身体往往自己不能完全支配,在家庭外受到政治、法律、道德、舆论的制约,在家庭中受到伦常的制约,个人主义遭到诸多打压和限制。我们不能忽略身体的空间化发展,事实上还包括一个个体或集体如何以身体的实践来转换既有空间的问题。
作为成年的身体上要孝敬父母下要抚养子女,这成为衡量一个成年身体的道德标尺。身体的衣食住行要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安全法、物权法、交通法所约束,身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上得以体现,身体的犯罪行为通过刑法实施制裁,身份的证明通过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严格控制。
荣誉感、面子观在中国社会里也是无如伦比,各种评奖机制是对个体身体虚荣心的极大满足,而从出生至死亡过程中的组织生活在个体的日常生活里更是举足轻重。
阶级观盛行的年代,群体的身体被分成诸多阶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等。个体的身体出生也被严格打上标签:贫农、中农、富农、地主。一个个体的身体从刚出生就被家庭标签所遗传,造成人人生而不平等的现象。十年文革更是导致了人人自危,互相恶斗,知识分子被完全践踏现象,很多人的身体在恶斗中被大大消耗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