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共艺术的公共性成为学界的讨论热点。现在的问题是,公共性这个概念有没有为大家共同认可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人们的讨论何以成为可能?
有这么一种关于“公共性”的定义:“公共艺术公共性的基本特征在于其精神实质或价值取向的一元性。”“对于这种公共性,也许应该这样表述:诉诸美学形式的意义呈现明确的实践指向,体现着政治权力、社会控制、文化渗透和审美教化所追求的统一性。”
这是在说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吗?这分明是在说艺术的社会性。无论是建筑、还是雕塑、还是绘画,哪一种不是“诉诸美学形式的意义呈现明确的实践指向”?哪一种没有“体现着政治权力、社会控制、文化渗透和审美教化所追求的统一性”呢?
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当然是艺术社会性的一种表现,但是笼统地拿艺术的社会性来解释公共艺术的公共性,那等于什么都没有说。
这位作者对公共艺术的理解完全是想当然的。作者翻了翻词典,“在现代汉语中,‘公共’一词含义明确,只有一个义项,即‘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按词义,字面上的‘公共艺术’即当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艺术。”
作者的简单化在于,拿一个现代汉语的用语,公共就是公有公用,推演出公共艺术就是公有公用的艺术;既而再推演,公有公用艺术的使命就是利用公共权力,把一种体现了权力意志的一元性的,统一性的艺术,一种用“道义熔铸”的艺术推及到每个人。
这位作者不仅无视“公”这个概念的历史性,还把子虚乌有的古代“公共艺术”想象得格外美好。“受仁学儒政教化的中国民众,旷日持久地从事着公共艺术的创造,他们总在祠堂、戏台、庙会广场和灯会的夜空下演绎时空一体的宏大公共艺术,一代又一代地以民居戏文雕刻化育高尚的道德情怀。”(3)
这是谁的公共性?“公”的主体是谁?
据已有的文献和考古学材料证明,早在商代,中国的政治特点便得以呈现,这就是君主、家族与国家(社稷)三位一体化了。商王的专制思想是“余一人”;在周代,周天子也称“余一人”。尚书记载:“凡自称,天子曰予一人,”在商王、周王那里,“一人”最高,它是唯一的、至尊的、排他的;“一人”的意志就是全社会的意志。到西汉,董仲舒的“君权神授”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成为了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稳固的政治统治理论的基础。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国封建社会,是没有公共性可言的。那个时候“公”的概念是这两层含义:一是如荀子所说“立公去私”,这个“公”是以君主利益为“公”,所谓“出死无私,致忠有公”。另一个含义是,在春秋时期,大多数时候“公”干脆就是国君的称谓。
在中国传统社会,高低尊卑的等级制度不具备公共性,也不存在可以平等、自由讨论社会问题的可能性。正如孔子所说,“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
这个时候哪有可能“公有公用”?还公共艺术!
我们跟这个作者的分歧还在于,作者认为:“公共艺术的公共性问题不是空间支配权该由谁来掌握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单纯的社会管理问题),而是我们的社会该怎样支配自己的公共空间,该往这个空间灌注怎样的东西的问题。在中华文明史上,上层文化和下层文化始终密切交流,不像欧洲那样彼此对立。” (4)
如果不是反讽,作者对中国历史上“公共性”的描述真是一个令全世界都羡慕的欢乐祥和的无差别境界,只是不知道这种大胆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它进行中欧比较的学理基础和史实依据是什么?
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不缺乏政治化的艺术,也从来不缺乏以艺术面貌出现的政治,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里的艺术和政治。
公共性这个概念倒是源于欧洲的一个泊来品,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比较集中阐述的是汉娜•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的理论。
这两个人谈到公共领域的时候,一个基本的逻辑起点是,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的产物,也就是说,它不属于专制、集权的社会。只有在市民社会,具有平等身份的人们之间可能进行相互沟通,相互交流,才有所谓的“公共性”。汉娜•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的产生需要四个条件:存在共同关心的议题;愿意了解他人的想法;以语言(而不是暴力)进行互动;接受较佳论证的效力。
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共领域中,公众依循公共性的原则而成为舆论的主体。每个人的个人身份和公民身份是交叉在一起的。在对公共事物的参与中,人们既发展了他们个人的公共生活能力,又通过其活动对社会政治秩序的形成做出了贡献。
长话短说,基于“公共领域”理论的公共性与这位作者所说的公共性有三个根本区别:
公共艺术的公共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对中国而言,是正在进行时,而不是过去完成时,它是当代中国公共艺术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
第二,公共性的核心是艺术民主,它是公共空间的权力博弈,而不是一元化和统一性;也不是什么道义的熔铸;
第三,公共艺术的公共性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统一,而不仅仅只是单向的权力意志,而如何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实现公共空间的民主化是当代中国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