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有利于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挥,使学校培养的人才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专业方向)的规范管理,根据我校学籍管理中关于“转专业(专业方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我校办学条件和师资情况,每一年转专业以及在不同院(系)之间转专业方向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当年该年级本科学生人数的1%,在本院(系)本专业之内转专业方向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该年级学生人数的5%,各专业(专业方向)接纳转入人数每年根据有关专业(专业方向)的教学资源确定。
第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专业方向)完成学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通过审查、考核可以转专业(专业方向):
1. 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2.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专业方向)更有利于发展;
3. 转入转出专业所在年份高考录取分数大体相当;
4. 从未转过专业(专业方向)。
第三条 属下列任一情形者,不能转专业(专业方向):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三、四年级的学生(二年级及以上欲转入建筑学专业的);
3. 应用技术(高职)教育转入普通高等教育的;
4. 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的;
5.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6. 专科转入本科的;
7. 各科成绩平均分未达到75分的;
8. 应作退学处理的;
9.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任何处分的;
10. 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的操作程序
1. 一、二年级学生在第一、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八至十周向招生办公室提出转专业(专业方向)申请,填写申请表,说明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原因及理由,并提交转专业(专业方向)的确有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术机构颁发的参展、获奖等证明,体现本人专业特长的作品(原件)五件。
2. 招生办公室汇总并初审材料后,对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理由成立、材料齐备的提交拟转入专业(专业方向)的院(系)进行审查,相关教学单位须写出审查意见。
3. 在通过了院(系)对基本条件审查后,于申请学期的第十二周由招生办公室、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进行专业考核。
4. 申请学期的第十五周,招办将拟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考核、调查结果及相关情况汇总,由分管教学院长、分管招生院长、教学单位、教务处、纪委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名单。
5. 申请学期的第十七周,公示预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名单。
6. 申请学期的第十八周,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名单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并授权招生办公室发放“转专业”通知书,同时在学生档案进行转专业(专业方向)记录。
7. 教务处将已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名单,通知各相关部门。学生已获得的学分总数与新专业(专业方向)有差异,可通过全院选修课、院(系)限选课补足学分。
第五条 提出在本院(系)本专业内之间转专业方向的,可直接向所在院(系)和专业教研室提出转专业方向申请,由院(系)务委员会审查并组织考试,院(系)领导签批,并将被批准学生的相关材料于本学期第十六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专业方向)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时间和程序按规定进行: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提交医院对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专业方向)学习。